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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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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全名:淡江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頒布日期:民國887

第一次修訂日期:民國899

第二次修訂日期:民國9110

第三次修訂日期:民國99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淡江大學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基於便於處理及服務教育學程學生之相關事務,進而凝聚向心力,達到學術交流之目的而成
                  立之。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師生休閒聯誼活動

二、辦理促進同學與學長姐間交流之活動

三、舉辦學術性之研習、演講

四、舉辦增進會員身心成長活動

五、協助同學向上反應意見

六、其他促進會員福利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在學務處輔導下,登記為學會性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淡江大學經甄試合格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皆應填具入會申請,並繳納經費,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正副會長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向本會幹部詢問業務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均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推展會務,並維護本會會譽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校規、章程,得經學會幹部會議決議後,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後除名。

第九條  會員權益遭受侵害,得請求本會處理或提供協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名,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兼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有正副會長各一,任期一年。凡正式會員皆有資格參與會務。

第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學會運作,對會員負責,及代表本會應邀出席各類會議。

第十三條  副會長以協助會長處理學會相關事務為職責。
 
第十四條  會長因故喪失會員資格時,由副會長續任至任期屆滿為止。惟當爭副會長均因故喪失會員資格
                   時,其職務由合法代理人由指導老師裁示學會幹部代理,至任期屆滿,以利會務運作。

第十五條  正副會長下設組織得由會長視實際需求增減、更動。

第十六條  各組織中重要幹部、由會長直接遴選任命之。

第十七條  重要幹部以執行會務為主要任務。

第十八條  各組織中一般幹部,凡正式會員均可經由學會甄選程序通過後擔任。

第十九條  一般幹部、以協助執行會務為主要任務。

第二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監督機構,由會長招集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罷免正副會長

二、聽取學會簡報

三、質詢、建言學會會務

四、提案、表決權

五、表決更動章程內容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每學期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集或正式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簽名連署
                       提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決議限制:

一、一般事務(包含章程修訂),得由出席正式會員採多數通過表決

二、正副會長之罷免,須有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採多數通過表決

第二十四條  非會員大會期間,由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會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各方捐款

三、機關團體贊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六、中心補助

 第六章 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案,由每屆新任會長於學期初公布,如有三分之一會員提出疑議,得於第一學
                        期會員大會中列為章程修訂案,由會員表決後,於當日頒布施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詳加規定事項,得另制定實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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