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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18小時業界實習)及25條(1年工作經驗)相關說明

中心公告
張貼人:簡宇青公告日期:2018-01-03
 18小時業界實習及1年的業界工作經驗說明

.18小時業界實習(105學年度起)

1. 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定義,應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實、實習等類別,並納入培育職業群科相關課程。

2. 認證職業群科之師資生需自行安排至相關業界實習。

.一年以上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2.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3.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三條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1. 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2. 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 師資生可在在學期間利用寒暑假時間累積相關工作經驗
  • 相關法規如下
 
最後修改時間:2018-01-03 PM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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