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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育部 有關109學年度以前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修習教育實習 成績且符合核發教師證書資格者之教師證書申請作業期程 一案,請查照。

中心公告
張貼人:公告日期:2020-09-16
  說明:
一、教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90111886號
函請各校務必於109年9月30日前,檢送教師證書申請資料
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
書核發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證書小組)辦理教師證書申
請核發作業,請各校掌握辦理時效,俾利證書小組依規定
辦理審查作業。
二、另為避免影響旨揭人員獲聘擔任教職後,提敘薪級及年資
採計等相關權益,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規定各款資格規
定,並於109年9月30日前送件者,證書所載日期統一壓印
為109年8月1日。
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20-09-16 PM 5:09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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